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大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(简称大连市对外友协)是大连市一级的人民团体。在大连市范围内开展对外交往工作。
第二条 本会以发展大连市人民同世界各国之间的了解和友谊,促进相互间的经济、社会、文化、科技、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,扩大对外交往渠道,提高大连的知名度,把大连建设成为北方香港,成为东北亚地区的商贸、金融、旅游、信息城市为宗旨。
第二章 任 务
第三条 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、社会团体和人士发展友好合作关系。通过相互访问,举行纪念活动、座谈会、国际会议、双边会议和各种文化交流活动及交换资料,增进相互了解,发展友谊。
第四条 开展对外民间交流。派团组和人员出国进行友好访问,举办演出和展览,接待外国民间团体的访华团体和人士。
第五条 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对外经济、社会、科技合作和人才交流。
第六条 协调和发展我市同有关国家的友好城市关系,管理我市基层单位与外国对口单位建立、发展友好关系,承办授予外国人及港澳同胞、海外侨胞、爱国人士荣誉称号工作。
第七条 接受外国友好组织和人士的捐赠,用于发展我市人民同各国人民的友好事业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,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组成。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。
第九条 协会理事会的职权:
一、审查本会工作报告;
二、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三、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;
四、推举名誉会长、聘请顾问和荣誉理事;
五、选举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。
第十条 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。
第十一条 协会的办事机构是协会办公室,由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若干人组成,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。友协办公室设在市外事办公室。
第四章 会 员
第十二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。
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单位推举一名负责人任协会理事,负责与协会的联络。
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;参与对外交往活动,从事对外友好工作;会员的责任:承担理事会交给的工作。会员的义务:支持协会的工作,交纳会费。
第十五条 在新的一届理事会诞生后,原享有的对外友协理事和理事单位的名义即自行废止。
第五章 经 费
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:
一、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;
二、本会举办一些活动的收入;
三、政府资助。
第十七条 本会与大连市外事办公室合署办公,本会与大连市中日友好协会、大连市中俄友好协会一套机构、三块牌子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八条 大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设在人民广场1号,市政府大楼234室。
第十九条 如因为某种原因需终止本会活动,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。
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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